【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犯罪人对儿童实施犯罪的目的,是区分和确定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如果是以出卖未成年人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如为了自己收养或者奴役儿童等,则构成拐骗儿童罪。
本案主要涉及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本案中,蒋某的行为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应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1.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本案的蒋某就属于对孩子的老师进行欺骗。
2.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果是以出卖未成年人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如为了自己收养或者奴役儿童等,则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案中,蒋某利用欺骗、引诱的方法,使欢欢脱离自己的家庭及监护人,虽然没有出卖欢欢的目的和行为,但其行为依然侵犯了欢欢的家庭关系和欢欢的合法权益。蒋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蒋某本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蒋某的行为构成了拐骗儿童罪,他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蒋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蒋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教子有方】
拐卖、拐骗儿童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家长必须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在日常生活中渗透安全常识教育,帮助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2.和老师多沟通,确定家里接送孩子的固定人员,并且轻易不要改变,如果有改变要先通知老师,不让不良分子有可乘之机。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