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本案主要涉及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普通学校教育的法律问题。学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学校应当允许东东入学接受教育,不可以拒收东东。
1.《义务教育法》第19条及《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若不是必须要去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就读,我国法律还是很鼓励残疾未成年人去普通学校就读的。
而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的适应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本案中,东东虽然右小腿被截肢,但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可以通过去普通学校就读来完成义务教育,不必去残疾人学校接受教育。
2.若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按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的规定,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若学校仍坚持不让东东入学,将会受到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结果】
东东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处理。这样,东东所在辖区的小学接了东东的入学申请。东东终于顺利地成为一名小学生,可以和其他孩子一样去上学了。
【教子有方】
残疾人具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呼吁全社会对残疾人给予尊重和照顾。要想避免本案情况发生,家长应该这样做:
1.提供医院证明给学校,向学校证明孩子的健康状况可以适应该学校的学习生活;
2.如果学校拒绝接收孩子入学,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求助;
3.孩子入学后,和班主任经常联系,发现孩子有任何方面的不适应要及时调整。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