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学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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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自杀时,责任应由谁承担?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47 浏览次数:2495
No.A56117

【案情再现】

小微自杀的原因

小微11岁,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对自己要求特别高。一次期末考试没有发挥好,小微对自己特别失望,回家后就关门再没出来。父母怎么敲门都没有回音,撬开门发现小微已经口吐白沫昏迷了。送到医院后发现是服毒,经抢救无效,小微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悲痛万分的父母开始准备小微的后事,然而在整理遗物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了女儿日记中有在学校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侮辱、批评她的情况。一直以来,家长都认为女儿自杀是因为无法承受考试的压力。但是现在他们有了新的疑问:难道孩子的自杀是因为在学校受到侮辱、批评?带着这些问题,小微父母开始向学校进行求证,但是学校坚称小微是在家中自杀的,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负任何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批评、侮辱引起的学生自杀事件,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自杀时学校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的学校不承担主要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了学校的责任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小微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中,不在学校的责任范围之内。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的,学校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班主任存在变相体罚的行为,说明学校没有适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小微家长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小微日记的内容还不足以证明小微自杀的原因主要是由班主任变相体罚的行为所引起的。因此,综上所述,对于小微的自杀,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即使小微的家长能够充分证明班主任的行为与小微自杀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也只承担一小部分责任,但班主任有可能会构成侮辱罪。

【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调解,学校补偿家长10万元,并支付停尸、火化、遗体告别等费用共8000元。其他的损失由小微的家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学校派了一名主管领导和两名老师参加遗体告别,安慰死者家属。家长和学校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教子有方】

本案中的不幸是所有人都不愿意见到的,孩子是家庭的,更是社会的,这样的悲剧绝不应该重演。可是一旦孩子发生这样的情况,家长应该做到:

1.搜集孩子在学校受到变相体罚的证据,提供证明变相体罚和孩子自杀之间能够形成直接因果关系的有力证据,提供给法庭;

2.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自己所要理赔的钱款数额,不要提出不理智无理论支持的要求;

3.办理孩子后事的过程中,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和学校协商,不能因为和学校的摩擦,激化矛盾;

4.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必须密切关注孩子的身体、心理健康,及时加以引导,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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