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被停课的孩子
小平是五年级住宿生,平时性格内向,老实,经常被同宿舍的小强欺负。2013年11月15日晚间,他们再次发生矛盾,扭打起来,长达半小时之久。小平的哥哥小亮也是该校走读生,看到小平在班里被欺负,冲动之下便上前与小强扭打起来。此时学校的保安持木棍赶到,见状拿起棍子就挥向小亮。小平爸爸这时赶到刚好看见,生怕孩子吃亏,赶忙上前拉扯制止,双方因为情绪激动,又引发保安与小平爸爸之间的争执。学校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家长和学生带到派出所。第二天,学校让小平、小强、小亮回家等候处理,不让三人到校上课。而此时正值期末关键时期,三人已认识到错误,家长多次联系学校,希望学校在调查了解事实过程中要保障孩子上学的权利。可学校答复说正在了解事实,事件未处理完,学生不能到校上课。与此同时,派出所多次传唤学生及家长,并让家长对保安进行赔偿。家长无奈之下只好到当地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学校不让小平、小强和小亮上课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
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问题。学校不允许三名学生正常上课的做法是错误的。
律师提示:
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受到保护
学校管理学生,目的就在于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制约,不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学校的处分、教育应当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充分调查,允许学生进行陈述、申辩。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有违纪行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耐心地说服、教育和帮助。学校不应将学生的权利作为处理学校与家长纠纷的工具。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本案中,学校显然没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否则不可能没有发现半小时的扭打,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至于导致后续事情发生。其次,学校保安不应采取暴力方法制止学生矛盾,应当采取适当方法给予说服和制止。正是保安缺乏正常的处理问题的能力,激化矛盾导致严重后果。
3.为了避免学校的不当处分,《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家长到当地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获得帮助是明智的。
【处理结果】
经过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学校终于同意让三名学生回校上课。后来,学校对小平、小亮做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对小强做出留校察看的处分。
【教子有方】
遇到本案中的情况,家长应该这样做:
1.写出情况说明,并保留孩子受伤的照片等,并把书面材料递交到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反映学校的处理情况不符合实际、不合理之处;
2.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可以聘请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学校管理不当、学校保安执法犯法、学校对孩子歧视等方面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