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学费的难题
小刚的父母都是农民工,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他们带着小刚一起来到大城市里打工。转眼小刚6周岁了,已经到了升入小学一年级的年纪了。他们想让孩子和他们在一个城市上学,这样就可以经常看到孩子,也方便自己平时对孩子的照顾。可当他们去学校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满怀期望地带着小刚去小学报到时,却得知还需要再向学校交纳5000元的学费才能入学。小刚的父母为此犯了愁。学校的这一规定合法吗?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还需交纳学费吗?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本案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学校的这一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无须交纳学费。
1.《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本案中,小刚所要就读的小学收取5000元学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2.《义务教育法》第25条、第56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小刚的父亲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小学需要收取学费才可以入学这一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小学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结果】
小刚的父亲向当地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了这一问题,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后,叫停了该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教子有方】
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地教育局都对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做了相关规定。作为本案家长可以这样做:
1.主动和学校沟通,出具孩子父母的进城打工证明,居住地水、电、天然气收据,向学校证明自己的特殊情况;
2.如果学校拒不接受,还要收纳特殊费用,家长就可以直接到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反映情况;
3.上学后,家长也可以向学校递交困难学生申请,可以获得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困难学生的相关待遇和资助。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