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财产继承方面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特殊性及继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郭晓和郭星都有权继承郭铭和余敏的遗产,同时郭晓也有权继承王德的遗产。
1.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律师提示: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首先,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其次,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综上所述,郭晓(原名王晓)作为郭铭的继子,既可以继承继父郭铭与生母余敏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王德的遗产。而郭星作为郭铭与余敏的养子,只能继承养父母郭铭与余敏的遗产,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关于遗产分配,在没有特殊条件的情况下,郭晓与郭星将各获得郭铭与余敏遗产的二分之一,郭晓另外可获得王德全部的遗产。
【处理结果】
法院判定,郭晓和郭星同为郭铭和余敏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他们的遗产;郭晓可以同时继承生父王德的遗产。
【教子有方】
现代社会,离异重组的家庭越来越多,涉及财产继承的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作为家长应该知道: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