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爸爸的遗愿
小姜是姜某与第三任妻子宁某所生。姜某与宁某离婚后,小姜一直由母亲宁某抚养。小姜7岁时姜某去世,姜某留下的亿万元财产分别被他的家人占有和使用。宁某以小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姜继承应得份额。姜某家人向法院提交了姜某的遗嘱和一份姜某生前签订的《姜某关于股权无偿转让及有关问题的约定》。该遗嘱和约定均显示:姜某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小姜的叔叔,但在小姜结婚后,叔叔必须将股权的50%无偿转让给小姜。遗嘱和约定还对他的一些财产作了安排,涉及小姜的仅为成年后可以取得1块手表、几间房屋和成年前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用。该约定一式14份,共4页,在第4页上有姜某、小姜的叔叔和几位公司董事的签名,而且遗嘱也经过了公证。那么这份遗嘱和约定有效吗?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巨额财产继承权的案件。该遗嘱和约定是有效的。
1.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本案中,从“约定”中可以看出,姜某实际上是想让儿子继承财产,又要避免前妻参与管理,而不得不把自己的股权和财产先托付给弟弟管理,等儿子成年后再由儿子继承。小姜年仅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姜某去世后,宁某作为小姜的监护人,有权代为行使继承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最低结婚年龄为22周岁。根据此“约定”,7岁的小姜至少还要在15年后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权。而在此期间,必须有能够代表小姜利益的人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才能避免在这期间,被告或他人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司的财产或者有其他规避法律、违法经营公司的行为,从而损害小姜的利益。
【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和约定有效,约定中未处理的房屋等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由小姜等人共同继承。
【教子有方】
本案中,姜某生前的真实意愿无人知晓。但即使小姜的父母已经离异,小姜的继承权利也不能被任意剥夺。作为家长应该做到:
1.通过法律手段,向他的爷爷、奶奶、叔叔们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因为小姜年龄尚小,可以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妈妈代表他完成相关的法律程序。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