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本案主要涉及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法律问题。大杨和果果的做法是合法的。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例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本案中,多多的家庭遭遇了巨大的不幸,多多的父母已无力抚养多多,因此多多的父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多多。同时,多多是由自己的父母大杨和果果共同决定送养的,收养一方的刘全夫妇也均同意收养多多,因此,对于多多的送养与收养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是合法的。
2.根据《收养法》第11条的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送养。
本案中,多多未满10周岁,因此无论是送养还是收养,均可不必征得多多的同意。
【处理结果】
大杨和果果两人都同意送养,刘全夫妇也同意收养,于是他们一起到民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多多的收养关系的办理。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当家庭遇到变故的时候,孩子的未来就成了父母最担心的问题,遇到本案事件发生时,家长要做到两点:
1.慎重考虑孩子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暂渡难关,如暂时委托亲戚,寄养孩子一段时间等;
2.如果一旦决定送养,那么一定找到真正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通过法律规定的收养步骤,完成收养程序,为孩子将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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