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我们可以收养谁
王龙和王晓结婚1年后生了一个男孩,这个孩子聪明又可爱。转眼孩子长大了,上了小学一年级。可突然有一天,王龙和王晓发现孩子突然大口吐血,上医院检查后发现,原来孩子患有先天性脾大综合症,一旦病情加重便可能会危及生命。两人非常郁闷,一边带孩子四处求医问药,一边考虑再要一个孩子。可是当两个人去医院检查时发现,第二胎患这个病的几率也很大。在孩子去世后,两人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决定共同收养一个男孩。那么,什么样的孩子可以被他们夫妻俩收养呢?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什么是收养
收养是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它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条件的法律问题。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被收养:(1)没有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孩子基本都在社会福利院生活。因此在本案中,王龙和王晓可以到福利院里寻找自己满意的收养对象。
2.《收养法》第7条、第14条规定了两个例外:(1)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叔表兄弟姐妹等。(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
【处理结果】
王龙和王晓联系当地社会福利院或者民政部门,并找到合适的收养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收养关系办理。
本案中的夫妇应该在收养之前考虑周全,再实施收养行为,他们应该做到:
1.夫妇协商,是否确定真的需要收养,深思熟虑后再做出最后决定;
2.决定后,确定收养选择范围,应该选择有亲属关系的较为合适;
3.如果亲属里没有符合心意的人选,则可以去福利院挑选心仪的孩子,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收养。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