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爸爸不疼,妈妈不爱,佳佳怎么办
佳佳今年7岁。她的爸爸妈妈因为感情不好离婚了,可是对于佳佳的抚养问题,两个人相互推诿,都不愿意继续抚养佳佳。后来经过法院的判决,佳佳由爸爸继续抚养,由妈妈支付抚养费,佳佳的抚养问题这才有了着落。然而,佳佳的爸爸在离婚后有了新的女朋友,他们平时对佳佳的照顾很不周到,致使佳佳生了重病。佳佳的爸爸把佳佳扔在了医院就再也不管了,而偏偏这个时候佳佳的妈妈也不见了踪影。难道离婚后父母就可以不抚养未成年子女了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什么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在民法上,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本案主要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法律规定。佳佳的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了,但是仍然应该对佳佳履行抚养义务。
1.在《民法通则》第16条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规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类。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和《婚姻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均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对佳佳抚养教育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佳佳有权利要求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和《婚姻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即使离婚,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义务不以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本案中,佳佳的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了,但是爸爸妈妈和佳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消除,仍然应该对佳佳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处理结果】
经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佳佳的爸爸和妈妈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共同担负起了对佳佳的抚养义务,并一同带佳佳去看病。后来,在医生的积极治疗下,佳佳的病很快便好了起来。
【教子有方】
现代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多,要杜绝类似本案事件的发生,家长要做到两点:
1.要明确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应当协调处理好家庭琐事,共同为孩子营造幸福的成长环境;
2.如果一旦家庭破裂,无法挽回,应该选择让孩子同经济条件好,生活稳定的一方生活,另一方也应该尽自己所能经常探望、陪伴孩子,不要让孩子缺失父母的爱。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