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8】
法条呈现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的规定。
1.离婚后的父母双方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特定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才可免除另一方的负担责任。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并可依法变更。
2.抚育费的变更应以发生了能够请求变更抚育费的事实为依据,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1)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2)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3)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