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遭受性侵害的男孩
9岁的刘小明在小区里玩,遇到了邻居王某,他40岁出头,平时对小明说话很和蔼。小明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平时自己极其信任的长辈,突然扑过来,将其拖入草丛中,强行脱掉他的裤子,按在地上强暴了他……当时夜幕已经降临,他想大声呼喊,却被王某捂住了嘴。他觉得自己很脏,回家后不停地用水冲掉身上的所有污痕,却不敢对任何人说起这件事。
他除了吃饭和父母在一起外,都把自己关在房间里,所以父母并未发现他有什么异样。直到他的肛门开始出血,小明担心自己要死了,这才把真相和盘托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 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