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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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课堂(四)——婚姻法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6:12 浏览次数:8528
No.A56182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1.这里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谁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2.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关系的变化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子女也可由父亲抚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四是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德有缺陷不利于抚养子女,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酗酒、或有第三者介入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对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3.此外,法律准许双方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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