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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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课堂(四)——婚姻法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6:12 浏览次数:8528
No.A56182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1.收养是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与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之间仅仅解除的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因自然出生而产生,不能人为地消灭。在法律上有关近亲属间禁止性的规定仍然发生效力,比如养子女不能与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1)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除。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法条解读6】

法条呈现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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