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
1.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通常是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客观障碍和短期内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劳动能力或独立的经济来源,确实需要他人供养或扶助,并且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那么父母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法条解读2】
法条呈现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问题。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