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工厂里遭遇的猥亵
钱某夫妇在某鼓风机厂上班,他们的女儿心心7岁,上小学一年级。暑假时,夫妻俩将女儿带到单位,将女儿单独留在职工宿舍看电视。睡在隔壁上铺的刚满17岁的马某,看到独自一人的心心,内心瞬起歹意。他拿饼干向心心示好,陪她看电视,随后兽性大发,将心心按倒在床上,脱掉其内裤,用手指插进心心的生殖器。由于对女孩子身体的好奇,他又找来一根10厘米的细铁棍插进心心的生殖器,直到心心下体出血,马某才停止。最后马某还威胁心心不要告诉父母。晚上,心心的妈妈在给心心洗澡时发现她裙子上有血迹,仔细询问后才知道这件事,于是便报了警。经过鉴定,心心尿道旁黏膜轻度损伤、尿道出血。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法律依据】
刑 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