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学校里的性侵害
某小学48岁的教师李某利用担任小学二、三、四年级美术课老师的身份,以单独辅导为名,多次将女学生叫到自己的办公室里,先后奸淫数次。女孩中最小的8岁,最大的不过10岁。一位受害女孩的母亲在收拾家中物品时无意翻到孩子的日记,日记中简单记录了事情的经过,并写到:“你再敢那样对我们,我们就告诉校长!”震惊之余,她立刻把女儿叫到跟前仔细询问。在母亲的再三追问下,孩子才哭着诉说了数次被老师猥亵的事,还说班上有不少女同学都被李老师“欺负”过。听到孩子说的这些话,王女士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愤怒之下向学校领导反映了此事。几日后,李某在校内被当地警方拘捕。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法律依据】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 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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