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教师性侵害未成年学生的事件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老师本是一个高尚的、受人尊敬的职业,可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老师性侵害学生的新闻报道接连曝光,引起了全社会对教师的师德与品行的关注与讨论。对于教育系统内的这些道德败类,我们应持零容忍的态度。在这些事件发生后,在惩罚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同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更值得人们深思。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女孩在学校遭受教师性侵害的法律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根据《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身为人民教师,对学生实施奸淫的行为,暴露了其严重不良的品行,影响极其恶劣,已经构成犯罪,不仅应予以解聘,取消他的教师资格,还要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李某对数名未成年女学生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学生的意志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学生的贞操权,并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摧残。李某作为成年男性,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另外李某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性侵害,并且她们均未满14周岁,有加重处罚的行为。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李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转学费用、其家长为反映案件情况所支出的通讯费、邮资费、复印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
【教子有方】
学校是家长心中最安全的地方,但也并非没有危险存在,要想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作为家长应该做到:
1.对孩子进行家庭“性教育”,告诉孩子内衣以内的身体部位是自己最隐私的领域,不允许任何人触摸和侵犯,包括亲人和老师;
2.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包括心理和生理。发现孩子有异常,要特别引起重视,并及时询问、处理;
3.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家长不要责备孩子,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案,保护孩子的安全;
4.应该带孩子到心理咨询机构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以免留下心理阴影;
5.不能因为社会舆论等原因,选择忍辱躲避,应该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