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社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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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课堂(三)——民法通则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5:14 浏览次数:4111
No.A56167

6.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划分见下表:

类  型

范  围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后追认;

(2)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后追认;

(2)可以从事简单的民事行为;

(3)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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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压岁钱买电脑

去年年初,周女士让刚满13周岁的儿子到楼下的银行存压岁钱,她把3600元现金及存折交给儿子后就再未过问此事。一周后,周女士突然在儿子的房间里发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周女士的追问下,儿子坦言,这台电脑是用1999元压岁钱购买的。得知该情况后,周女士带着儿子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但是经营者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周女士遂到市消协投诉。

【案例分析】

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周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对于刚满13周岁的孩子而言不适合其年龄及智力的行为,这一消费行为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周女士的同意,应是无效的消费行为。因此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但是,经营者认为周女士单独让13岁的儿子存钱是导致孩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原因,周女士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且电子类商品更新换代快,价格变化大,在这一周的时间内,该笔记本电脑已降价200元。最后,在市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经营者退货,消费者承担200元损失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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