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7】
法条呈现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志,以及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可以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规定。本条共分3款。
1.第1款是关于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志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是指在营业性歌舞厅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门口或者其他显眼、无任何视觉障碍的地方,搁置、悬挂标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及内容的警示牌。这些警示牌应当做到“标志”“明显”,这主要是指任何人在进入这些场所时,会一目了然地看到上述标志,如果将标志设置在屋内或者字迹很小,甚至搁置的地方不起眼以及字迹模糊等,均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除了设置上述标志外,还应当采取具体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主要是指这些场所不但要有禁入标志,还应当对欲进入这些场所的未成年人,采取措施禁止入内,这里规定的“不得”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的态度,也视为违反了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