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或者迫使其离家出走的规定。
1.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监护职责主要有两种表现:
(1)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这里的“放任不管”,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思想教育方面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放弃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无论有什么原因,有什么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适当地履行其监护职责,不能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
(2)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这里的“迫使”,是指采用任何方法和手段,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忍受,不得不离家出走,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采取粗暴管教、打骂、侮辱和虐待等手段,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严重对立。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这不仅仅是放弃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的表现,有时还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虐待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条第2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款所说的“离家出走”,包括被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离家出走的、被引诱离家出走的和自己决定离家出走等各种情况。无论未成年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应其请求查找该未成年人的下落。
【法条解读4】
法条呈现
第二十一条 【离异父母的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