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学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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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课堂(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4:46 浏览次数:16617
No.A56144

【法条解读2】

法条呈现

第十九条 【不得脱离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对象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已比较强,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于其身心健康危害较小;

(2)依照《劳动法》第15条第1款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可以参加就业的。那么对于就业的未成年人,如果限制其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显然是不妥当的。

【法条解读3】

法条呈现

第二十条 【离家出走对待】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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