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原则、方针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
1.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的规定。
在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这是指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
在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未成年人懂得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懂得法律的严肃性,懂得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惩罚的。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惩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惩罚的实质也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教育与惩罚,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2.本条第2款是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的规定。
由于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限制,犯罪的未成年人缺乏判断是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的能力,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应当作出特别规定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向未成年人告知其有权获得法律帮助,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向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在他们的心灵中投以法制的种子,促其进行深刻的反思,从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促使他们与司法工作人员配合,承认犯罪,揭露犯罪,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及时查明案件真相,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