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区别不同年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在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突出对已经触犯刑法规定但依法又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其进一步走向犯罪道路,本条专门对《刑法》的这一规定作了重申性的规定。
2.“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主要是有些人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还不是非常恶劣,比如一般的盗窃、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对这一部分人,可以采取这种管理教育方式。“责令”由公安机关作出,如由派出所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
3.“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这些行为已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性较大,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对这些未成年人如果只采用由家长严加管教的方法,难以收到教育的效果,且一旦管教不严,还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因此,对这一种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法条解读11】
法条呈现
第四十四条 【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和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