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是指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学生在智力、能力、性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他们不应该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欠缺而受到他人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教育就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4.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开除有时确实起到警醒作用,但开除学籍就意味着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机会。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把自己没有教育好的学生推给社会,不仅背离学校办学宗旨,而且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与良知。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
【法条解读5】
法条呈现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重点解读】
1.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和未成年学生也是公民,他们不仅有人格尊严,而且他们的人格尊严也不容许他人侵犯。现代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就是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是师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只有尊重才有平等和信任,有了平等和信任,教师才能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更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