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家有一个小男孩小东,也是5岁。两个小孩经常在一起玩耍。有一次,两个人在玩闹的过程中,李雷把小东的右手弄骨折了,看病花去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孙某要求李雷的父母来承担。李雷父母认为孩子由孙某看护,出了问题应由孙某负责,不同意额外支付医疗费。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李雷的父母将李雷委托给孙某照顾,对于李雷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李雷的父母承担责任。而孙某接受李雷父母的委托照顾李雷,对李雷的损害行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李雷的父母向孙某支付2500元的医疗费,孙某自行承担约1500元的医疗费。
【法条解读4】
法条呈现
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重点解读】
1.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2.学校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以下情况:(1)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2)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3)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孩子就学;(4)拒绝接受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专门学校结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5)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的处罚;(6)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