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3】
法条呈现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重点解读】
1.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工进城务工潮兴起后,我国现在已有将近1.5亿的农民在外务工,打工者的数量还在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递增。这就产生了一大批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目前,数以千万计的年轻父母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做出与自己孩子相分离而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管的选择。
2.由于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找到妥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委托监护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他人”可以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可以是其他亲戚、朋友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李雷今年5岁,其父母常年外出打工,无人照顾,便委托邻居孙某照管,每月给付抚养费等费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