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遗弃。虐待儿童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督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包括伤害等,依法应受到处罚。
(4)歧视。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以案说法】
67岁的李奶奶有一个小儿子,这个小儿子从小不争气,3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由于对不孝的小儿子的憎恨,李奶奶把怨气都发泄在了自己小儿子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孙女玲玲身上,经常打玲玲来发泄怨气。玲玲的身上长年累月的都是伤。当地居委会的马主任得知这一情况后,对李奶奶进行了劝说,可李奶奶对自己的行为丝毫没有悔意。有一天,孙女玲玲跑出去和邻居家的小孩玩,回家晚了点儿,李奶奶为了教训玲玲,拿起一个碗就朝玲玲扔了过去,正好打在玲玲的额头上,玲玲当场就昏过去了。居委会见劝阻无效就报了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奶奶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但情节较轻,故判处其拘役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