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
1.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时所遵循的方针和原则规定。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首先要结合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以纠正错误,转变思想。其次,要做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2)感化是指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去关怀、教育、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3)挽救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相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挽救过来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各项挽救工作,其目的是最终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
(4)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惩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一贯坚持的原则。在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指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必不可少的途径。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未成年人懂得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懂得法律的严肃性,懂得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教育与惩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2.本条第2款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确定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这里,法律采取了必减的方式,即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