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某乡镇企业招收职工,刚满14岁的女孩小丁也去报了名,并被录取。她在填写招工登记表时,招工人员要求她在年龄一栏里写“16周岁”。进厂3个月后,小丁经常加班,劳动作业强度很大,又没有正常的休息日和加班工资,后来因积劳成疾患了重病。企业一次性给付小丁1500元生活费后将其辞退。小丁心中不平,到县劳动局申诉。县劳动局监察大队经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从重处以罚款,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厂长和招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对小丁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和生活费。同时,县劳动局对小丁的父母也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非法招用童工,造成童工身心健康受损,侵害童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某些企业经常要求童工虚报年龄,而很多家长出于对眼前的一点儿利益的考虑,也就同意了未成年子女在外打工,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想到诉诸劳动局等行政部门。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只有提高父母的法律意识和对孩子负责的意识,加强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才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从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读10】
法条呈现
第五十四条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