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9】
法条呈现
第三十八条 【禁止招用童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重点解读】
1.本条第1款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原则。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16周岁是我国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条件,低于这一年龄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能就业。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的,就是使用童工,是违法的。
(2)本条中的“国家另有规定”是指要求必须从小加以训练的特殊行业的工作,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例如文艺领域的舞蹈专业、杂技专业演员,体育领域的体操、跳水、游泳等运动员,要求必须从小进行系统训练或者参加正式比赛,否则等年龄大了就很难出成绩。因此国家规定文艺、体育、特殊工艺等特殊行业领域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应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就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关于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某些特定劳动的范围,我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第3条中已有详细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