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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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09 浏览次数:1893
No.A56103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抚养权问题。根据案例所述的情况来看,丁琪应该和母亲王丽一起生活会更合适。

1.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本案中,丁伟由于工作上的原因,需要经常到国外出差,如果丁琪由父亲丁伟来抚养,那么丁伟显然是无法很好地尽到抚养义务的,这对丁琪的教育和成长非常不利。因此,丁琪由母亲王丽抚养更为合适。即使法院最终判定丁琪应由王丽来抚养,丁伟与丁琪的父女关系依然不会被消除,丁伟依然可以行使探望权来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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