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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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抚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08 浏览次数:1135
No.A56104

【案情再现】

孩子该跟谁生活

8岁的天天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在父母离婚后被判给父亲抚养。父亲在离婚1年后,和同事结婚。父亲因为工作原因要长期在外出差,难得有时间回家照顾天天。天天由继母来抚养,但是由于不是亲生的孩子,继母对天天很少关心。一次,天天因为车祸不幸住院治疗,爸爸当时正在外地出差,继母得知天天出事后也漠不关心,不去医院照顾,医药费也不打算出。天天的病情因此而延误,留下了后遗症。天天的母亲得知后,十分气愤,在多次提醒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天天母亲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本案主要涉及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天天的母亲有权要回天天的抚养权。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中,天天的父亲对天天有抚养权,可是天天的父亲由于常年在外出差,无法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而且天天的继母对天天的照顾也不尽如人意,连天天受伤住院都不管不问,这些都对天天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因此,天天的母亲向法院提出变更天天抚养权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由于天天的父亲和继母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而他的母亲有抚养能力,法院最终判定支持天天抚养关系的变更,天天改由亲生母亲来抚养。

【教子有方】

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时,离异家庭的父母应该做到:

1.选择经济条件好、相对稳定的一方抚养孩子,保障孩子健康的成长空间;

2.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懈怠。尤其是在成立了新的家庭后,更要保障对子女的精心照顾;

3.如果一旦发生本案情况,另一方可以积极主动协调对方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如果结果不能达到满意,则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人。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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