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理分析】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此,这就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到以下两点:1.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2.转变观念,破除“读书无用”等落后的思想,着眼于适龄未成年人德智体等的全面发展。
本案主要涉及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小明的爸爸是不可以不让小明上学的。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新的《义务教育法》也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作了如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