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是指什么?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所谓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与“权利”相对应。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既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也是道义上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王斌的做法是不对的。
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本案中的王斌不应该因为赵红生的是女孩就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因此,王斌受自己“重男轻女”思想的驱使,因为自己的孩子是女孩就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错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