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一个荣誉称号引发的风波
育才小学一年三班的杜红是个学习勤奋、乐于助人的好学生。她经常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本学期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可近来,杜红变得骄傲自满了起来,不但在学习方面变得懒惰,开始不完成老师所留的作业;也不积极完成自己的值日工作,常找各种理由推脱。班主任发现后,找杜红几次谈心帮助,
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一天,正好赶上班主任检查作业,发现杜红又没有完成作业,班主任很生气,就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宣布,取消杜红的“校三好学生”的称号。这下可深深刺激了杜红,她回家后大哭不止,连饭都不吃了,父母问她,她说了学校发生的事情经过,杜红的父母很不开心,感觉班主任处理的太重了,找到了学校。那么,班主任老师这么处理合适吗?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什么是公民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指公民有接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它们加以维护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这些都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荣誉权的法律问题。班主任老师不可以任意剥夺杜红的荣誉,否则就是侵犯杜红荣誉权的行为。
1.各种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十佳少年”“优秀干部”等,都是对未成年学生的积极评价,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作为未成年学生,他们有获得并维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权利(即荣誉权),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依法予以剥夺,但不可以由老师随意剥夺。
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2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本案中,首先杜红的“校三好学生”是由学校授予的,如果发现被授予者有问题,应由学校宣布取消,她的班主任无权做出这个决定;其次,即使要撤销这个荣誉,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开会研究,然后正式作出决定。由此可见,班主任的做法有些简单粗暴,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因为公民的荣誉权是不能随便剥夺的。
【处理结果】
家长和班主任老师经过沟通之后,班主任老师表示尊重杜红的“校三好学生”称号,撤销了自己剥夺杜红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子有方】
荣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的孩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同样享有这个权利。发生类似事件时,作为家长应该:
1.同教师沟通,了解教师这样做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是出于教育孩子的角度,家长就应该给予理解,但是可以建议教师改变方式处理;
2.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孩子珍惜荣誉,不能骄傲。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