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学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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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可以随意体罚、叱(chì)骂未成年学生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17 浏览次数:2376
No.A56039

【案情再现】

挨打的明明

明明是个顽皮的小男孩,就读于鑫光小学一年级。一天上课的时候,明明和其他同学在下面小声说话,结果被班主任秦老师发现了。秦老师非常生气,拿教鞭打了他一下以作惩罚。可明明却很不服气,认为课堂上那么多人在说话,为什么老师仅仅批评自己,这很不公平,于是便和老师顶起嘴来,惹得班级同学都哄堂大笑,让班主任秦老师感觉很没面子,秦老师火冒三丈,骂了明明,并打了他一记耳光。班主任秦老师这样做对吗?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禁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

以体罚、叱骂等形式教育未成年人,极大地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对未成年人日后成长留下阴影。所以,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体罚、叱骂学生。

本案主要涉及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的法律问题。班主任秦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虽然明明不服老师的批评,而且还顶撞老师,但班主任也该克制,采取其他方式教育明明,而不应该用扇耳光的方法,激化师生矛盾。

2.《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班主任秦老师应该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多多了解明明的性格特点,避免直接发生冲突,采取柔和的方式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让明明既能认识到错误,又能保护到明明的自尊心。

【处理结果】

明明的家长向学校反映了这一情况,学校对班主任秦老师进行了教育,秦老师向明明及其家长表示了歉意,并表示以后一定会注意自己的说话方式和教育方法。

【教子有方】

体罚、变相体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教育行风建设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本案的案例中,教师行为的确属于这个范畴,作为家长应该做到:

1.冷静处理,不要一时冲动和教师、学校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把事态扩大;

2.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同学校沟通,处理解决问题;

3.根据孩子的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要追究教师的责任。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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