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馋嘴的浩浩
文新小学于休息日组织全体小学生出外郊游,郊游地点为森林公园。森林公园风景优美,树木繁茂,清泉流淌,美景连连,同学们都很兴奋,玩得十分开心。中午自由活动的时候,二年级一班的班主任李老师对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为了大家的饮食安全,特意强调不要随便买森林公园烧烤摊的食物,建议大家去森林公园的食堂就餐。二年级一班的浩浩是个馋嘴的孩子,他觉得自己一向体质很好,吃点烧烤应该没什么问题,他不听李老师的话,偷偷买了3串烤鱿鱼。吃完便开始拉肚子,住进了医院,经查是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炎。浩浩的妈妈得知后认为学校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小孩,学校应对浩浩的食物中毒负责。浩浩妈妈的观点正确吗?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来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期间,由相关服务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学校不必承担责任,浩浩妈妈的观点不正确,浩浩的病应该由烧烤摊摊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须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浩浩的班主任李老师已经向同学们强调了不要去吃烧烤摊的食物,但是浩浩还是不听老师的话,私自去买了吃了,并引发了食物中毒导致急性肠炎。由此可见,学校方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浩浩参加学校安排的郊游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除了因为自己不听老师的劝告之外,还由于烧烤摊摊主出售卫生不合格的食物所致,因此,烧烤摊的摊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学校和浩浩的妈妈协商之后,浩浩的妈妈终于同意不再追究学校的责任。同时,浩浩的妈妈向当地的城管部门举报了森林公园的烧烤摊,城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该烧烤摊不仅没有营业执照,所用的食材也都不符合卫生标准,属于非法经营,于是对该烧烤摊进行了查处,没收了相关工具,并责令烧烤摊摊主赔偿浩浩的妈妈的损失。
【教子有方】
本案中发生的事例其实完全可以避免,遇到类似事件,家长可以这样做:
1.除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正常费用之外,不要再给孩子带零花钱,这样自然就杜绝了孩子购买不洁食品的可能性;
2.加强孩子集体观念的培养,教育孩子不要搞特殊化,应该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活动,不得擅自离开队伍,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3.及时给孩子治疗,引以为戒,懂得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要无端地把事态扩大,否则就会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