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家庭法律问题

  ›› 淘知小学 ›› 小学资源专题中心 ›› 家长类专题 ›› 家教素养问题 ›› 教育法规问题 ›› 家庭法律问题 ›› 文章正文

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11 浏览次数:1777
No.A56095

【案情再现】

砸坏别人家玻璃的彬彬

7岁的彬彬是小学一年级学生,爸爸妈妈在一次车祸中全都去世了。他一直由他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轮流抚养,没有确定的监护人。一天,彬彬在和小伙伴们玩耍的过程中,不小心砸坏了附近一家小卖部的玻璃。小卖部的店主十分生气,找到彬彬的叔叔理论并要求赔偿。

彬彬的叔叔于是便带着小卖部店主找到了彬彬的爷爷奶奶,让彬彬的爷爷奶奶赔偿。但彬彬的爷爷奶奶却说让彬彬的叔叔赔偿。到底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返回〖家教素养问题〗 返回〖网站首页〗 ${page.Title}的二维码

手机版

金星教育小学网手机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