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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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接受的馈赠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14 浏览次数:2209
No.A56090

【法理分析】

 什么是“纯获利益”?

“纯获利益”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本案主要涉及孩子接受他人馈赠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叔叔送给刘晨的照相机是属于刘晨的个人财产,刘晨的父母不能擅作主张将照相机送给刘晨的外公。

1.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是因为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不论是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自己接受别人的赠与,而不需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本案中,刘晨的叔叔送给刘晨照相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刘晨享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不必经刘晨的父母追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本案中,刘晨的妈妈在没有征得刘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晨的照相机赠与他的外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处理结果】

刘晨的叔叔向刘晨的妈妈讲解了与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刘晨的妈妈听了之后表示愿意尊重刘晨的个人财产权,并将照相机还给了刘晨。

教子有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孩子接受的礼品也随着贵重起来,本案中就是因为贵重礼品的处理而引发的矛盾,建议家长:

1.向孩子道歉,并和孩子讲明情况,为什么把照相机赠给长辈,争取得到孩子的认可和理解;

2.和长辈沟通,讲清不是赠与,而是借用,孩子大了如果需要,可以随时要回照相机,尊重孩子对照相机的所有权权利;

3.通过此事,父母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懂得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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