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小恶霸王皓
王皓虽然今年才15岁,但是已经是“远近闻名”的小恶霸了。他常常带领一群和他年纪相仿的孩子,一起去欺压弱小、索要财物。一日,王皓得知班级的转学生小力家里十分有钱,于是便以交保护费为名向他索要500元钱。小力不答应,于是遭到王皓等人的一顿痛打。其中,王皓的一棍刚巧打中小力的后脑,使他当场大脑出血。后小力虽被送到医院急救,但最终死亡。王皓被公安机关带回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王皓还交代他在前年还将本班的大开打成重伤。王皓在13岁和15岁所犯的两罪,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法律依据】
刑 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依法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比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标准的法律问题。王皓在13岁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在15岁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14周岁至16周岁期间的未成年人,只对上述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如何,法院在判决时都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程度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的规定决定。
2.本案中,王皓在13岁时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因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他在15岁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由于他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王皓在13周岁时将他人打成重伤的行为,因犯罪时未满14周岁,故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王皓在15周岁时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因王皓已年满14周岁,故需要负刑事责任,又因王皓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王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教子有方】
家庭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想避免与本案类似的事件发生,作为家长应做到以下三点:
1.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征,包括自我认识、感情、意志的特征;
2.注重未成年人人生观的树立,避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人生观的形成;
3.注重家庭建设,避免溺爱型家庭、失和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留守型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净化有害环境,改善家庭环境,使孩子形成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从而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