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素养问题

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的核心是“道、法、术”。“道”指规律和本质,“法”指概念和原则,“术”指方法和技巧。本专题围绕“道、法、术”这一核心,设置如下四方面内容:“教育思想问题”帮助家长感悟家庭教育的“道”;“教育原则问题”、“教育法规问题”帮助家长理解家庭教育的“法”,“教育方法问题”帮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术”。

社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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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肖像可以被随便使用吗

责任编辑:小丽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1:18 浏览次数:4920
No.A56043

【案情再现】

未经允许而使用的相片

小贺今年7岁,已经是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了。她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美丽又可爱,常给她照相。前些日子,她家附近的富丽照相馆正在推出写真特价,十分吸引人。她的父母便让小贺也拍了一组。付完款后他们便离开了。3个月过后,小贺的阿姨给她的母亲打电话说看到贝贝童装厂用小贺的照片做宣传照。她的父母觉得很奇怪,经查是富丽照相馆把小贺的照片偷偷洗了几张卖给贝贝童装厂,服装厂把这些照片处理了一下后,就用在服装厂的宣传图上了。她的父母很是气愤,觉得小贺的照片不可以随便使用,打算去告照相馆和童装厂。小贺的肖像可以被人随便使用吗?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其照片、画像、雕像、录像、摄像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小贺的照片是不可以被人随意使用的,贝贝童装厂未经小贺本人及其家长的同意随意使用小贺的照片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小贺的肖像权。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2.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其照片、画像、雕像、录像、摄像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包括擅自制作和公开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否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本案中,富丽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贺的肖像权不可以随便使用。若想使用小贺的肖像,必须征得小贺及小贺的父母的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贺的肖像。

【处理结果】

经法院判决,富丽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行为侵犯了小贺的肖像权,贝贝童装厂应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小贺照片的宣传图,并和富丽照相馆一起向小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教子有方】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家长可以这样处理:

1.要树立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家人的个人资料等外泄出去,以免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可以收集照相馆和童装厂侵权的证据,要求他们停止使用,并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如果照相馆和童装厂的行为不能让家长满意,或者已经造成损害,还可以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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