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食物中毒的西西
活泼好动的西西是江荫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没时间给他做中午饭,他每天都在学校食堂吃午饭。有一天,西西在学校食堂吃了中午饭后就觉得肚子不舒服,结果下午就开始不停地上吐下泻。班主任和同学把他送到学校附近的医院进行诊治。经医生检查,是西西中午吃的豆角没有煮熟导致的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胃炎。
西西的父母也在老师告知后来到了医院,看着躺在病床上脸色煞白的儿子,西西的爸爸很生气,觉得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西西因为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胃炎,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律师提示:
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的一切安全
学校不仅有教授、监督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责任,也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健康的学习环境。学校与学生之间,有着极为特殊的关系,需要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保障他们在学校的一切安全,使他们茁壮成长。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提供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学生受伤害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江荫小学需要对西西的急性肠胃炎承担责任。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本案中,西西是吃了江荫小学食堂提供的午饭后导致的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胃炎,是江荫小学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所致。所以作为责任方的江荫小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结果】
经西西的家长和学校协商后,学校同意承担西西住院治疗期间全部的医药费,并承诺等到西西康复后会让老师帮西西补课。
【教子有方】
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是除了学习成绩之外家长最关心的内容。要想避免本案的发生,作为父母应该做到:
1.密切关注孩子成长中的每一个环节,不能有任何的忽略,否则都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
2.要和学校、社会联手,形成教育网络,不能因为孩子离开家庭,走入学校或者社会就疏忽和放松自己的监护职责;
3.当孩子在学校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等意外伤害后,家长首先应该为孩子抢救治疗,留好证据,同时追究学校责任,如合理要求得不到满意解决,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本文摘自《小学家庭教育全解》,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