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刘晨的照相机
刘晨的叔叔从国外回来,给刘晨带了一个十分昂贵的照相机,并鼓励刘晨利用课余时间好好学习摄影。
刘晨才上小学四年级,他觉得自己虽然喜欢摄影,但毕竟年龄还小,不适合用这么昂贵的照相机,便将照相机交给父母保管。刘晨的妈妈觉得这照相机放着挺可惜,便自作主张地将照相机送给了刘晨的外公。刘晨得知妈妈把自己的照相机送给了外公,心里很不是滋味。刘晨叔叔送给刘晨的照相机,属于刘晨的个人财产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