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提出:“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在语文课程的总目标中又说:“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感情、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这就明确地肯定了语文教育的多重功能和综合性质,肯定了语文教育作为素质教育一部分的重要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确指出,语文课同时肩负着美育的使命。
课程标准在义务教育的各个学段围绕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等五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美育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大致说来,在识字与写字方面,要求逐步体会汉字的优美,体会书法的审美价值;在阅读方面,要求感受语文之美,逐步获得对文学作品的正确的欣赏方式和初步的欣赏能力,受到优秀作品的感染和熏陶;在写作方面,要求感情真挚,努力表达自己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在口语交际方面,能够逐渐注意自己和对方说话的表情和语气,并使说话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在综合性学习方面,能够随着审美能力的提高逐步开展一些相对独立的评赏活动。美育的维度贯穿在语文课程的目标体系之中,构成语文素养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美育的施行与德育、智育不同,在语文教育中,它更有其特殊的规律与要求。
首先,审美活动的基本特性是动情性,这是它能够对人的心灵塑造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在这个意义上,美育又被称为情感教育,它通过可控的定向的方式运用美的形象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情感价值取向,在持续的高质量的情感熏陶之中培养学生高雅的情趣、高尚的人格。语文材料尤其是文学作品同时也是美育的材料,其中饱含着美的形象、美的情感,我们完全有可能而且完全有必要发掘其中的审美价值,在遵循语文教育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按照审美的特殊规律来组织和运用这些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美育中的情感价值取向与道德价值相混同,把语文课上成政治课,也不能离开情感体验空谈语文材料的美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