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标准》在对“人文性”的强调上胜于以前所有的大纲(以前的大纲根本没有提“人文性”),但强调的力度仍然不够。很显然,标题说“课程性质与地位”,但在“地位”中只阐明了语文素养的地位,而人文精神的地位丢掉了,没有了。没有人文精神,只有“语文素养”,怎么能形成“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只有“语文素养”才“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吗?人的发展可以只靠语文素养而不靠其他因素如精神因素吗?所以说这在认识上是说不通的。
窃以为,课程“地位”的内容应这样写:“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人文精神和语文素养的形成和发展。人文精神是学生成人的基础,为人的根本。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保证,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生发展的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如果不这样写,《标准》后面的许多关于人文精神内容的论述都没有了着落。
“精神本体”是语文教育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语文教育的“牛鼻子”,是语文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制约着语文教育的全过程,同时也是制定语文课程标准的基石,涉及到课程目标、实施过程和教育评价等一系列问题,不允许出现错误。只有把它认清了,认准了,才能居高临下解决其他问题:
三、对母语的特点阐述得不够
汉语言文字具有和其他语言文字不同的特点。首先汉字是象形表意的.汉字本身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而拼音文字只是抽象的符号,两者迥然不同。在语言结构上,西方语言讲究语法逻辑,一个句子可分出许多从句,而汉语言则非常灵活,意会的、心灵的、联想的东西很多,音乐性、韵律性也比较强。《标准》应该对此浓笔重彩,重点阐述,因为毕竟是汉语文课程标准。甚至连《语文课程标准》也应该改名为《汉语文课程标准》。可是《标准》只有“正确把握语文教育的特点”,而不是汉语文(母语)的特点。整个《标准》的架构也应该体现母语的特点。依据母语的特点来构成母语教育的体系。但是在《标准》中我们找不到有关字样。而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却有根据汉语言文字的特点来创造性地进行语文教育的范例,比如辽宁省及全国不少地方正在实验的“韵语识字——大量阅读——循序作文”,是最能体现汉语言文字教育特点的全新做法。只以识字来讲,《标准》规定九年“累计认识常用汉字3500个,其中3000个左右会写。”而韵语识字在小学一年级就能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这样,从二年级开始,就提前大量阅读,同时循序作文。专家们说,按照这种做法,整个小学阶段的语文教学目标可以比原来大纲规定的时间提前两年完成。这种做法与《标准》中“阶段目标”规定的四个学段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全国推广。不知道《标准》对此是视而不见呢,还是将来自身进行彻底的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