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课程实施:直视探究,加强实践
《语文课程标准》在课程实施方面,把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作为教学改革的重心。提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实现师生角色的转换。教师应由教学的主宰,转变为学生“学习活动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尊重学生个性化的学习方式”;学生有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伙伴等权利。语文教学应以自读自悟、自学探究为基础,大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要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应创造性地教,学生应创造性地学。教学过程是在教师的引导和指导下,师与生、生与生交流对话、教学相长的过程。学生在自主学习和反复实践中,在语言的感悟、积累和运用中,既打下了扎实的语文基础,逐渐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积蓄了学习语文的后劲,又培养了高尚的道德情感,逐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积极的人生态度,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使语文综合素养得到持续提高。
课程实施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安排“综合性学习”。日本1998年制订的新课程方案增设“综合学习时间”,这是超越学科的、横向的、综合的学习。我国《语文课程标准》中的“综合性学习”则是植根于语文学科的、与其他学科有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学习,和日本的“综合学习时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突出自主性,鼓励每个学生积极参与,从学习内容的确定,学习活动的组织实施,到学习成果的呈现,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它特别注重探索和研究的过程,注重在综合学习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创新实践的能力。因为是语文课程中的综合性学习,它又是提高学生语文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在综合学习中,应贯穿语文学习与实践,阅读书报,搜集整理资料,研究讨论,调查采访,体现语文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在为需而学而用中,促进听说读写能力的整体提高。
六、课程评价:重在激励、反馈
课程评价对课程实施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因此,《语文课程标准》用较大的篇幅提出评价和建议。在评价建议中贯穿着评价观念的转变,提出由于“评价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证明语文课程目标的实现程度,更重要的是为了改善课程设计,完善教学过程,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所以课程评价由注重甄别、选拔的功能,转变为更多地注重激励和反馈的功能,即通过评价及时得到反馈,通过评价激励师生不断地改进教与学,提高教学质量。
在评价方法上,由于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也应当成为评价的主体,随着年级的升高,能力的增强,要组织学生参与课程评价,在学生互评、自评中,得到锻炼,受到激励。由于语文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因此对学生的语文学习要全面评价,特别是情感态度价值观,学习方法,学习习惯以及综合性学习等方面应引起重视;由于语文学习具有重视感悟和情感体验的特点,决定了评价不能完全采用量化的手段,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重视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对学生用激励性语言进行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