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杀及其原因
自杀指有意识、自愿地直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包括吸毒酗酒等带有自我毁灭性质的“慢性自杀”行为;不包括无自杀意念,而由误服药物等原因误伤致死的行为;不包括有意识地采用割腕、吞服过量药物等手段伤害自己,但自知不会造成致死后果的行为。后者称为自伤或自残行为。自杀行为也不包括为抢救他人或集体而自觉献身的行为。
德尔海姆(Durkheim)从社会整合的角度,将自杀分为失范性自杀、利他性自杀、利己性自杀三种类型。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自杀预防研究中心按自杀结果,将自杀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死亡三类。
国内外多项调查资料表明,总体来说,自杀率随各年龄群体的年龄增加而增加。但近几十年来,据美国一些研究结果报道,青少年自杀率有上升趋势。在15~24岁年龄组中,从1950年到1989年,自杀从第5位死亡原因上升为第2位死因(仅次于意外事故)。北京某区调查青少年自杀人数占总自杀人数的比例,1977年为41%,1980年为61%。一般认为在14岁以下儿童中,自杀死亡十分罕见,但自杀未遂现象并不少见。此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自杀与个人身心状况(人格缺陷、认识偏狭、情绪低落、精神疾患等)、家庭状况、社会环境、文化背景、负性压力事件等均有关系。
常见的自杀动机(自杀的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1)绝望灰心。如因身患重病治愈无望而自杀;因信仰破灭、悲观厌世而自杀。2)冲动行为。如因发生家庭纠纷或干群纠纷,由一念之差赌气冲动而自杀。3)解脱痛苦。因压力过大,又缺少社会支持,为解脱痛苦而自杀。4)示威。通过自杀向对立面示威,如一个15岁女学生因抄袭他人试卷被家人发现后受到训斥,并将此事打电话告诉老师,学生不服,遂开煤气轻生。5) 人际动机。通过自杀去支配、影响、说服他人,或通过自杀表示内疚和歉意;或感到自己受到委屈,便别出心裁地想象自己死后亲人悲痛欲绝情境时,在想象中达到心理满足;或以自杀作为报复他人的手段等。
儿童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主要是学习压力、升学无望;恋爱受挫。也有因家庭不和,不堪忍受,遭受家庭暴力,当众受侮辱而自杀;或因患有各种精神病而自杀。据北京某区一项调查得知,青少年各项自杀原因所占比例为:学校问题占27.8%;异性关系问题占16.2%;精神病占13.2%;家庭问题占10.1%。
(二)自杀危险评估
没有任何人100%想自杀,有自杀意念的人通常是非常矛盾的,他们总是在茫然之中,想紧紧抓住生命,因而通常会提供多种线索和呼救信号,这给我们实行救助提供了机会。因此及时评估自杀危险性就是实行自杀干预的基本保证。以下迹象可视作自杀线索与呼救信号。
(1)曾有过自我伤害或自杀未遂历史。
(2)患有重病而有失败的医疗史。
(3)精神病患者而有自责、自罪、指令性幻听、强制性思维等病理现象。
(4)近期发生亲人去世等重大生活事件,有严重的躯体和心理创伤。
(5)在日记中流露对人生的悲观情绪。
(6)向他人直接谈论“我对任何人都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