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的问世,奠定了班级授课制的理论基础。18世纪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五段教学法”的提出,标志了班级授课制的成熟或定型。然而,中国学校采用严格意义的班级授课制却是在19世纪末。
原始社会末期的中国,便已有学校的雏型。至三代学校正式形成,“设为痒、序、学、校以教之”。但其后直至宋代无论是私学还是官学,大多采用个别教学形式,没有进行编班分组或分科教学,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班主任了。
宋代教育家胡瑗(994—1059)所创“分斋教学法”,始具分科教学或班级授课意味。“分斋教学”是世界上最早的“文理”分科制度,是宋代风靡一时并波及以后诸代的教学组织法。它将学校分作经义、治事二斋,前者旨在将学生培养成在政、治、刑、教等方面有所作为的官吏;后者分治民、讲武、历算等科,旨要是培养精干实用的技术、管理人才。
班级授课制固然是班主任制赖以建立的基础,但若就两者的基本任务而言,在溯源中便不宜拘泥于这种本末关系了。班级授课制的基本任务是智育,班主任制的基本任务是训育。中国的传统教育素有“道德中心”的特质,道重训育是顺理成章的。为皇子教育而建立的“师保傅制”,其中的太傅、少傅即是专责训育的。隋唐以降,最高学府国子监中皆设“监丞”一职,而府、州、县学又专设“训导”一职,其职责即专事训育。明清国子监中又专设“绳愆厅”,由监丞主其事,训育职能愈益强化。
中国严格意义的分科教学制或班级授课制,实始于1862年京师同文馆的正式创立。该馆分设英文馆、法文馆、俄文馆、德文馆、日文馆和算学馆,首次采用了编班分级的授课方式。在《同文馆章程》中,对于学生的管理有许多规定。当时同文馆设正提调2名,帮提调2名,正提调可以不“逐日到馆”,而帮提调则必须“轮班在馆管理一切”,如“文移稿件”、“学生画到”、“汉教习的功课勤惰”等等。虽然帮提调的管理对象是同文馆全体学生,但其责与班主任之职已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张焕伦于1878年创办的正蒙书院(后更名梅溪学堂),为中国普通教育采用班级授课制之嚆矢。该校“举德智体三育而兼之,与东西洋教授之法意多暗合者,分学生为数班,即今之多级教授制,每班置一班长,每斋置一斋长,斋长上有学长。”(张在君:《先君兴办梅溪学堂事略》)这种班级管理之制已初具班主任制之意味,因“学长、斋长、班长递相监督而统一于教员,以养成学生服从法律性质”。
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在全国实施的法令化学校系统。其中规定,小学“各学级置本科正教员一人”,“任教授学生的功课,且掌所属之职务”。在同年颁布的《各学堂管理通则》中,又规定各校设“监学”或“舍监”,专责学生管理。“五?四”运动后,又易名为“训育主任”或“训导主任”。
1932年,国民政府规定在中学实行级任制,级任教师负责一个学级的主要课程的教学和组织管理工作。由于当时的学校规模较小,一个学校往往只有一个班;而若有多班,则相应配备多个级任教师,因此,级任教师与班主任已是名异实同了。
1938年,国民政府又将级任制改为导师制。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中规定,“各校应于每级设导师一人,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员充任之”,“各级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力及身心,均应体察个性,依据训育标准表之规定及各该校教导计划,施以严密之训导,使得正常发展,以养成健全人格”,“训导方式除个别训导外,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级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训导”。级任导师负责班级管理领导工作,这无疑与班主任制更为接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了《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从1952年起,在中小学设立“班主任”,取代“级任导师”,负责全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行为、生活管理、课外活动等工作,“班主任制”正式确立。
1978年,教育部在《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再次强调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及其规范。1988年6 月国家教委又正式颁行了《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对班主任的职责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重申了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班主任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学校教育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成为可能。
班级是学校教育系统中最基本的组织结构。班级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效能;而良好班风的形成,班主任实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当今“素质教育思潮”方兴未艾之际,回溯班主任制的发展历程,探究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的联系及区别,似可有助于当今的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