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是我国文字书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使用,将句子断开,能比较好地表达语气和词语性质。如果文章中没有了标点符号,读者在阅读时不仅比较吃力,而且容易误解作者表达的原意。
我国古代没有完整的标点符号,须由读书人自己断句,用圈和点标明,称之为“句读”。句读从汉朝用到清朝末年,历时2000多年。清末时,有人把国外的标点符号移植过来,并参入了我国原有的圈、点的符号。1897年,广东东莞人王炳耀草拟了“,”、“。”等10种符号,这是我国标点符号之始,距今只有百年。但由于当时的保守思想,这些标点符号并没有得到推行。19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英文汉古》一书,为我国最早使用标点符号的出版物。1909年,鲁迅与周作人合译的《域外小说集》,书中也引进了部分新式标点符号。1919年国语统一筹备会成立,胡适、周作人、刘复、钱玄同等人提出《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列举了12种标点符号,次年由北洋政府教育部通令采用。其时,虽然一些出版物采用了新式标点,但不少的出版商并不看重它的作用与价值,在计算稿费时把标点符号除外,当时鲁迅十分反感,故意写了一篇没有标点符号的文章寄去,使编辑在审稿时极为困难,只得请鲁迅补上标点,并同意标点也支付稿费。
修辞家陈望道先生,对推广应用新式标点符号起了积极的作用。他于1918年5月,在《学艺》杂志上发表《标点之革新》一文,介绍西洋标点符号10种,同年5月起,《新青年》杂志就全部采用白话排印加上新式标点。它的影响很大,不到半年就有400多种报刊仿效。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曾于1951年9月公布了《符点符号用法》,包括14种符号。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修订本《标点符号用法》,符号增至16种,其中点号7种(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标号9种(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随后又经部分修订,于1995年12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列为国家标准,通称国标本《标点符号用法》,要求各机关处理文书、报刊出版物、学校的老师和学生,都要正确、规范使用标点符号,以准确、生动地表达语言。